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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20]
保經賣境外保單 將處重刑

2010-08-20 01:29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

  任何人未來若替境外保險公司在台賣保單,就可能被處重刑!金管會已草擬保險法修正案,未來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替未獲金管會核准的保險業經營或介紹業務,至少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犯罪所得在新台幣2千萬元以上者,更是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前保經公會理事長王文全表示,今年新成立的40家新保經公司,8成以上都有兼營地下保單行銷,尤其在中部更為盛行。這類地下保單其實是海外合法的保險公司推出的保單,但因為這些保險公司並未獲金管會核准,在台經營保險業務,因此這些境外保單過去都叫「地下保單」,屬在台非法行銷。

 依據現行保險法,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違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以下的罰金;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更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不過,這些境外保險公司並未派員在台經營,多是透過一些保經代公司、台灣的個人在台灣推介保單,因此,保險局三申五令,呼籲消費者不要買地下保單,以免未來有保單糾紛,申訴無門。

 但對於那些協助推介或行銷地下保單者,目前保險法只能處新台幣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且因為沒有刑責,金管會也很難抓到賣地下保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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