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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20]
死前贈與 不列入剩餘財產

2010-08-20 01:29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19日表示,配偶死亡前2年的財產贈與,屬於擬制財產,必須併入遺產稅計算,可是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時,因為該筆財產已經不屬於被繼承人所有,不可列入剩餘財產扣除。

 根據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剩餘請求權,指的是夫妻關係因為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兩人離婚,使得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配偶可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之後,如果有剩餘,應就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

 但是如果配偶的一方,其財產取得來源是贈與或者繼承而來,就不算,因此,才會變成如果配偶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在計算遺產時必須計入總額之中,但是卻不可列為剩餘財產。

 北市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在 98年8月5日 死亡,遺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100萬元,生存配偶乙君在甲君死亡的時候,持有不含贈與或繼承取得的財產總額2,900萬元,不過因為甲君曾在死亡前2年贈送乙君9,500萬元的財產,因乙君的剩餘財產2,900萬元大於甲君剩餘財產100萬元,因此夫妻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是零,所以乙君不可以申請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計算。

 周賢洋說,基本上所有進行夫妻過剩餘財產請求權的申請個案,全部進行列管,以上例而言,乙君 從甲 君得來的9,500萬元的贈與,因為當初沒有贈與稅的問題,所以必須全部列為遺產,這些未曾核課過稅目的財產,屆時只要變成遺產的一部分,都會進行比對,把每一筆可以課稅的對象全部鎖定。

 除此之外,國稅局也強調遺產稅如果採實物抵繳方式,若出現應退稅額的情形,國稅局會以實物先退還給繼承人。

 周賢洋解釋,遺產稅的繳交基本上以現金為優先,可是如果遺產內容中,現金不足以繳納時,就需要提供實物抵繳,可是如果最後核課的稅額,出現應退稅額的部分,就以實物優先退給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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