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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
保險解約金不得低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3/4

2010/9/1記者曾鈺庭 保險博聞網

今後民眾在辦理約時,更有保障!金管會表示,對於已繳納超過一年以上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在接到要保人辦理解約通知時,應在一個月償付解約金,且金額不得少於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四分之三;另外,除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外的健康險,等待期最長不得超過30天,保單復效後不用等待,即享醫療保障。

金管會1日公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其中,為確保保險公司財務健全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險公司送審的保險商品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費率應反映各項成本且利潤合理,在實收的保險費用不得以費用(率)上限方式列出。

此外,當豁免保險費附約發生保險事故後,也就是發生重殘或死亡時,要保人(繳費者)無需再繳交保險費,被保險人可繼續享有保障,保險局表示,考量要保人為保險契約的當事人,限制要保人終止契約的權利,未盡合理,因此,新規定中,為兼顧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在經被保險人同意下,要保人可終止契約。

在健康醫療險修正後的新規定,除癌症險及重大疾病保險外的醫療險,等期期最長以30日為限,且復效時不得再有約定等待期,至於不保證續保的定期醫療險,等待期間的保費應在承保時第一年反映,同時在保單條款中,也應註明「非保證續保」的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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