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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3]
保單審閱期 不討好

2010-09-23 經濟日報╱記者葉慧心╱台北報導

壽險保單三天審閱期新規定 9月1日 上路後,實施至今未滿一個月,但市場已經「雞飛狗跳」,保險公司電話行銷業績更大受影響。

除了業者對審閱期新規定「頭大」,不少消費者也嫌麻煩,索性自動放棄審閱期的權利,使這項名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措施,政策美意大打折扣。

一家大型壽險公司總經理私下抱怨,三天審閱期新措施實施才不久,就已造成電話行銷業績明顯下滑,不少客戶無法接受、嫌囉嗦,乾脆不買保單。他認為,這項措施很不便民,甚至影響交易順暢性,建議主管機關重新檢討,最好能夠取消。

業者指出,壽險公司原本就給予客戶十天的「猶豫期」,即客戶投保後,若對保單不滿意,可以在十天內要求棄撤、即取消保險契約。

9月1日起則又多出為期三天的「審閱期」,要求保險銷售員在民眾投保前,必須將所有保單條款內容拿給客戶、放在家裡看三天、才能決定是否投保。

表面看起來,消費者應可獲得更周延的權益保障,但業者指出,保險公司原本為免業務人員銷售時可能解說不清,造成客戶買了保單後又後悔,便提供保單「猶豫期」機制,已廣義包涵保單「審閱期」的效果;兩項規定都實施,只是增添保單銷售作業的麻煩。

一家電話行銷業務比重頗高的壽險公司主管表示,如果消費者主張不必看保單條款,就可免除掉三天審閱期,但壽險行銷人員依規定不能引導消費者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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