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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30]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留意結構債保單投資風險

2010/9/28保險博聞網 記者曾鈺庭

投資型保險商品可連結標的,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金管會提醒消費者連結前,應注意國外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及領取孳息或滿期收益時外幣計價可能產生匯率風險。

截至28日止,壽險公會已審查通過9件境外結構型商品申請案。金管會表示,市面上所強調境外結構型商品「年報酬率」及「保本率」,是以保戶所繳保險費扣除保險契約約定各項費用後,轉換為結構型商品計價貨幣的投資本金為計算基礎,並非以所繳保險費幣別或金額為基準,保戶需承擔結構債提前贖回不保本風險、流動性風險及交割風險等多項風險。

為加強連結結構型商品投資型保單資訊之揭露,金管會除要求保險業應依規定,銷售文件及「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揭露保單重要權利義務、保單及結構型商品相關費用及投資風險等,並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及「中文投資人須知」交付保險公司轉交保戶。招攬人員於招攬時除應就上述文件所載重要資訊加強解說外,並應宣讀風告書重點摘要,請要保人於瞭解後簽名。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資型保單本質仍為長期性保險契約,消費者購買前應審慎評估保險需求選擇適合之保單,確認自己具備投資專業或風險承擔能力,不要受到高報酬率誘惑而連結不適合投資標的。簽約後如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享有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的契撤期,保險公司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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