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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4]
改地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2010/10/01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

金管會提醒保戶,變更地址時,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以免保單失效,危及自身權益。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 9月30 表示,有保戶變更收費地址未能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因而無法寄達繳費通知或催告,最後導致保單停效而衍生爭議。呼籲保戶,如果住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承保公司,以維護自身權益。

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人壽保險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4條第1項也規定,保險公司就年繳或半年繳的保險契約負催告義務。

實務上,基於服務客戶,保險公司通常會在保費應繳日前先以書面通知保戶,若屆時保戶未繳交保費,且未事先聲明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費,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墊繳保費時,保險公司對於年繳或半年繳的保戶,以掛號函件催告,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保險契約的效力就停止。

上述不論是應繳費日前的繳費通知,或是應繳費日後的催告,保險公司均以書面寄達保戶在要保書上填的地址,如果客戶變更住所,未通知保險公司以致保單遭停效,則在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將無法獲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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