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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5]
新光人壽違反保險法5大缺失 遭金管會開鍘240萬元

2010/11/11記者陳慧琳

新光金旗下新光人壽去(2009)年度接受金管會一般業務檢查時,因違反保險法 5 大缺失,遭金管會懲處新台幣24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違反事實理由包括:一、未具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的招攬資格,即從事年金保險業務招攬行為;二、業務員未辦妥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登錄資格,即從事該商品招攬;三、有以不當行銷話術進行電話行銷作業。四、投資公開發行的公司股票,有行使表決權支持其關係人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董監事情事,五、董事對董事會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的議案有未予迴避,且議事單位提供的迴避名單有錯誤等。

金管會指出,其中在被投資金融機構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時,卻支持關係人新光產物保險擔任被投資機構的董事、監察人,被罰90萬元最重。

同時,金管會官員表示,有發行機構付給新光人壽的管銷費及相關費用占所繳保費5.3%,已超過新光人壽在商品說明書及風險告知書中所揭露的5%限額。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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