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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2]
販賣地下保單 最多判7年徒刑
2010-11-19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
壽險業自力救濟提出的保險法版本今(19)日將定案,保險局的保險法修法版本也已初步確定,除了將保險業排除適用個資法外,銷售地下保單加重罰鍰及刑責,也在首波急迫性立法範圍,最重處3年以上、7年以下,且併科罰鍰最高1億元,金管會力求在明年2月前送到立法院修法。
依據了解,保險局也將要求保險經紀人未來不得轉投資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不得相互投資,以免有利益衝突問題,這些也將在首波保險法修法範圍內。
壽險公會今日將舉行改選後首次理監事會,主要壽險公司總經理都將親自出席,除了要確認保險法修法內容外,也將討論「重大經營困境」,希望向保險局反應目前壽險業者面臨活不下去的諸多問題。
同時壽險公會也邀請5位財委會的立委擔任壽險公會的諮詢顧問,以期未來推動保險法修法能更為順利;壽險公會也將增設2席副理事長,協助處理會務。
保險局內部也在加速處理保險法修法條文,除了177-1條的個資法條款,即是允許保險業在取得保戶個人資料、病歷進行核保時,能排除在新的個資法規定之外
另外,對於目前地下保單銷售猖獗,保險法也將明訂,未來經營未經金管會核准的保險業務,最少處200萬元到4,000萬元的罰鍰,並可能有5年以下刑責;若不法所在在2,000萬元以上,則可能有7年以下刑責,罰鍰500萬元到1億元。

同時,目前有保經公司轉投資壽險公司,被保險局認為有利益衝突問題,因為保經公司代表保戶,卻同時是壽險公司大股東,恐怕角色混淆,另外保經、保代公司相互投資,也有相同問題,未來保險法將修法,要審查保經、保代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也會從保險業大股東上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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