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4 經濟日報 記者蔡靜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4日對台灣人壽作出處分。金管會在受理民眾申訴案時,發現台灣人壽核保人員未依據內部初審作業說明書規定執行核保程式,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等情事,核處罰鍰新台幣60萬元。
金管會表示,台灣人壽業務人員誤植要被保險人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核保人員在核保要保人保險契約時,未依據內部初審作業說明書規定,檢核壽險公會傳輸資料是否確為被保險人本人的承保通報資料,以致錯誤資料存在多年,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4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台灣人壽罰鍰新台幣60萬元。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及確實落實公司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式,以確保消費者權益,維持保險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