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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8]
銀行賣金融商品 適用消保法

2010/12/07  工商時報  記者黃惠聆

 

投資人向銀行買金融商品更有保障!法院最新判例顯示,銀行賣金融商品的行為適用「消保法」約束,若銀行銷售時誇大不實或未盡到「應有告知」,以致投資人虧損,銀行要賠償責任。專家表示,法院該判例將會大大改變銀行銷售行為。

 

法官在判決書中陳述,該民眾本來是要到銀行存定存,因為行員說該行只能辦理300萬元定存,並推薦紐、澳幣的連動債券,並該連動債「保證保本、保息」與定存相同,且利率較銀行新台幣定存高,誘使該民眾購買這2張動債券。況且事發當時,該民眾若不購買這兩張連動債而改以澳幣辦理定存,其1年利息已高達5%以上,和這2張連動債所約定利息2年期利率6%,相差無幾,可見民眾只為「保本生息」,並無任何「投資意願」。基於上述理由,法官認為銀行除了賠償本金之外,還要加計利息賠償民眾的損失。

 

該判決跟過去最大的不同點及意義是,宏觀財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說,法官認為銀行賣連動債是一種銷售行為而不是單純是民眾「投資行為」,因此,可適用「消保法」而判銀行要負賠償之責。而該判決將改變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商品的銷售行為以及和民眾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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