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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9]
保險無理拒賠 最高罰3百萬

2010/12/08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

行政院消保會發現,部分保險公司處理拒賠案件時,不僅未出具書面文件,甚至未說明緣由;行政院金管會已訂定規範,業者拒賠應說明原因,否則最高罰新台幣300萬元。

消保會說,金管會保險局已於 11月2 邀集壽險公會研訂「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除契約案件之處理原則」,規範保險公司須以書面(存證信函或書函)郵寄或專人轉送方式通知保戶,並應建立確認送達的管控機制(如雙掛號)。

同時,書面內容必須敘明拒賠理由及依據的法令或契約條款,若與醫療因素有關,須敘明被保人罹患的疾病或手術如何不符合條款約定;若與醫療因素無關,除須敘明拒賠理由及法令依據外,並應依個案援引間接或情況證據加以論述。

倘若拒賠或解約原因不宜具體指陳,例如隱疾或保險犯罪,保險公司得以原則性方式向保戶婉予解釋。

消保會提醒業者,一旦違反「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除契約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時,金管會將以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2項規定,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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