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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5]
金保法草案 回歸銀行法

2010/12/13工商時報記者陳碧芬

金管會提送行政院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金管會在立法過程,先排除公開市場的股市交易,被判定有投資賠償責任的金融機構之2倍罰鍰亦拿掉,而如果消費者對爭議評議委員會的判定有不服,可走法院訴訟一途,由法院判決為主要依歸。

為趕在本周把該草案送進行政院,金管會上周再邀法律學者討論,並納入司法院建議的法律位階問題,最後修改為較不受拘束力的罰則,對金融機構不利的部份也大幅刪除,回歸到銀行法的各項管理規則之上,亦不禁止消費者只能用此套解決法條以解決糾紛,一般訴訟也是途徑之一。

金融消保法的條文重心在「消費爭議處理」篇章,官員表示,如果該法一再強調罰則,擔憂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將難以運作。

官員指出,評議委員會判定的結果類似仲裁、和解,過去處理卡債、連動債爭議,八成是和解收場,因此評議委員會是執行調解程序,透過爭議處理機制來保護消費者,不要動輒就上法院,但若糾紛難以判定或消費者對判定不服,最後以法院判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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