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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5]
金管會新規範 理專亂賣商品 最重撤照3年

 2010-12-15 聯合報    薛翔之

理財專員不當銷售金融產品給民眾,未來最重3年不能再賣商品。

為了防止銀行理專亂賣金融商品,讓投資人受到「重大損失」,金管會昨天宣布新規範,理專將比照保險業務員,未來必須採用登錄制;一旦違規,金管會可撤銷登錄資格、停止執行業務,最長達3年。

金管會也列舉理財專員可能遭禁賣商品的「八大罪狀」,包括:

1、對客戶做不實的說明。

2、為獲取佣金,不當勸誘客戶以「異常頻率」,轉換投資標的。

3、讓客戶誤以為是本金可獲保證的商品。

4、把金融商品和銀行存款等作誇大不實的比較。

5、擅自為客戶交易。

6、侵占或不當處分資產。

7、推薦客戶投資特定商品,以取得特定利益。

8、向業務有往來的客戶,直間接收取金錢或利益。

官員說,這次規範的範圍,是以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的業務為主,包括了境外基金、境內基金,以及結構型商品。保險商品雖然未納入,官員說,「若理專賣基金出了事,銀行還敢讓他賣保險商品?」

至於「重大損失」的認定,金管會沒有明訂,主要是根據個案情況而定。官員表示,每名投資人所能承受的損失不同,金額損失一、兩萬元,「應不屬於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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