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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7]
保單生效日 以契約為準

記者吳苡辰/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國人風險意識愈來愈高,但往往忽略保單裡密密麻麻的條款,其中保單生效日攸關自身權益,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3條,即說明保險責任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事項,也就是保單生效日,條款約定保險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如果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追溯自預收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在保險公司還沒有表示是否同意承保意思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此外,不同險種的保單生效日也會有所差異,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的契約保險期間,均以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則是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12時起至終日午夜12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全球人壽指出,保險契約生效日也將依據保單條款約定,並視保險費繳付方式核定,比如若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扣款繳費,其生效日為保費付款授權書填寫日,若為匯款、現金、支票繳費,其生效日則為匯款日或送金單開立日。

不過,保單生效日並非保險公司負給付責任之日,金管會提醒,非屬癌症或重大疾病之住院醫療保險契約,常約定有30日等待期間,儘管保單已生效,但被保險人於這段期間所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是不負給付責任的,消費者應明確瞭解等待期間約定,以免因該期間之事故未獲理賠,而致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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