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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4]
壽險大股東 須有10年增資能力

2010.12.24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

金管會委員會議昨天通過新規定,針對壽險業大股東設定層層管制,壽險公司大股東持股一旦達50%以上,就必須證明自己具備未來10年增資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AIG(美國國際集團)二度出售南山股權案決標倒數計時,金管會在此敏感時機公布新規定,除了針對壽險業大股東「強化管理」,未來也將「及時」適用在南山案上。

金管會昨天公布「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有表決權股分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草案,強化壽險業大股東的管理,本草案預定明年1月中旬生效。

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說,本草案的母法是保險法第139條之1,母法在

 

12月8 已經生效,這個管理辦法(子法)雖明年1月中旬才上路,但因母法已生效,因此如果AIG兩天決定南山人壽新買家,一樣也得適用這個管理辦法。

根據這項管理辦法,未來保險公司大股東若持股達25%必須具備因應未來3年增資需求的財務能力,若持股達50%,則須具備能夠因應未來10年增資需求的財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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