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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4]
罹癌醫療理賠 須診斷證明書

記者林子桓/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台灣健保既便宜又好用,但有些疾病藥品還是需要自費,許多民眾向保險公司額外投保醫療險,但總會有個疑問:假如不幸罹患癌症,是否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答案是「可以」!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

不論意外或疾病,只要有符合條款約定之住院或手術項目,都可以提出理賠申請,癌症也屬於疾病範圍內,所以是可以提出醫療理賠申請的。

但全球人壽提醒,「疾病」是指契約生效30日後所生疾病,既有疾病或契約生效30日內疾病均不在保障範圍內,而「傷害」是指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傷害。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保險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費用之不得低於65%給付,但以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理賠申請要有內容清楚的「診斷證明書」,載明被保險人什麼疾病住院、住院天數,也要有清楚的醫院大章、醫師小章。此外,還要記錄被保險人住院期間花費項目與金額「醫療費用收據」。

有了這兩份必備文件後,被保險人就可以自行申請或透過業務員,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 保戶也可聯絡業務員,了解哪些地方須留意,或哪些費用應使用哪些理賠項目申請。 若長期治療,最好隨時確認自己可申請的理賠額度剩多少;此外,發生理賠事故後,兩年內可申請,最好勿超過這個時間段申請理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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