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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1]
保單停效期間 出事不予理賠

記者林子桓/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民眾有時候可能一時大意而忘記繳交保險費,且超過寬限期間,使保單停效甚至失效。全球人壽提醒民眾,保單停效就代表該保險契約停止效力,保險公司不用再負擔保戶的風險,因此停效期間內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若不小心保單真的停效時,全球人壽建議民眾可使用「復效」的方式使保單恢復效力,且比重新投保更有利,因為能按照原投保年齡的標準繼續繳費。根據保險法第116條規定,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即開始恢復其效力。 若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保險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經達拒絕承保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15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保險公司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公司會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上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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