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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2]
防理賠糾紛/善盡告知義務 維護自身權益

記者林子桓/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最新統計,人壽保險業(理賠類)評議案件中,「違反告知義務」居前十名,此類爭議主要是消費者訂立保險契約時,未依照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事項據實說明。

全球人壽提醒民眾,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若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於投保兩年內,保險公司除可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外,若所發生保險事故與違反告知義務事項具有因果關係者,保險公司得依法拒絕理賠。

由於保險契約是基於誠信原則所訂立的契約,當事人在簽約時必須表現最大的善意,即要保人應就特定危險上具有影響的重要事項誠實告知,否則未誠實告知之重要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係者,保險公司有權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一經解除則溯及訂立時自始無效,且根據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因此,全球人壽建議民眾在投保時應誠實告知,才能維護自身保障。 另外,針對保險契約效力而言,保險契約分為無效與失效,保險契約的無效,又可分兩種狀況,一種是全部無效,舉例來說,根據保險法第122條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公司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另一種是部分無效,據保險法第107-1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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