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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7]
金管會:認清匯率風險 買投資保單別只貪高利

2011-01-26經濟日報邱金蘭

保戶購買投資型保單,業務員招攬時對商品屬性說明不清楚的糾紛最多,金管會保險局昨(25)日提醒消費者,投保時最好先審慎評估風險,不要受高報酬率誘惑,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表示,投資型保單可以連結的標的,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其中境外結構型商品因屬國外金融機構發行,且以外幣計價(例如:新台幣保單連結澳幣計價結構型商品),消費者購買前應注意國外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及領取孳息或滿期收益時,外幣計價可能產生的匯率風險。

為加強連結結構型商品的投資型保單資訊揭露,金管會要求保險業應依規定,在銷售文件及風險告知書上,揭露保單重要權利義務、保單及結構型商品相關費用及投資風險。

這些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也應就結構型商品重要特性、商品風險程度、費用收取、是否限專業投資人購買等資訊,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及「中文投資人須知」,交付保險公司轉交保戶。招攬人員在招攬時,應就上述文件所載重要資訊加強解說,並宣讀風險告知書重點摘要,消費者則應在了解後再簽名,以保障權益。

曾玉瓊表示,消費者也可以要求招攬業務員出示業務員登錄證,或向壽險公會查證其是否具招攬該等商品的資格,以確保得到專業服務。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資型保單本質仍是長期性保險契約,消費者購買前應審慎評估保險需求選擇適合的保單,尤其在決定連結複雜的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己具備投資專業或風險承擔能力,勿受到高報酬率誘惑而連結不適合投資標的。

簽約後如果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在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撤銷契約時,應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行使,保戶可親自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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