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3 中央社 記者周永捷
為保障消費者購買金融商品的權益,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提案修法,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金融保險相關消費爭議事件處理法規。
趙麗雲表示,根據研究,台灣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權力關係不對稱,當消費者對金融商品訊息掌握不夠充分或理解能力有限時,常會無法作出明確判斷,一旦購買或使用各類充滿風險的金融衍生性商品,例如:雷曼連動債、卡債利息計算,以及小額消費性貸款等,往往受害,導致負債累累,血本無歸。
她指出,據消保會統計,2009年24類4 萬1067件的消費申訴案件中,金融保險類即占了3448件,高居申訴案件第4 名,凸顯政府對於金融商品的消費者保護亟待加強。
趙麗雲表示,政府雖已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控管,但由於缺乏法源,對於金融商品消費的爭議迄今尚無固定的爭議處理機制,一旦糾紛發生,受害的消費者往往投訴無門,只得進行衝突性的自力救濟。
因此,她提案修改消費者保護法,增訂條文為「有關消費者之保護,除有關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應另訂法律規範外,悉依本法之規定」,明確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金融保險相關消費爭議事件的處理法規,保障消費者消費金融商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