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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5]
酒精中毒死亡, 傷害險判賠!

        一名天天飲酒的意外險被保險人,死亡時桌上2瓶高粱酒剩下半瓶,檢察官相驗屍體,記載直接引起死亡原因為中毒性休克,先行原因為急性酒精中毒,血液送驗結果含有酒精濃度 362mg/dl(即0.362%),認定為意外死亡,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險理賠卻遭到拒絕。日前台灣高等法院宣判,被保險人死亡符合傷害險理賠要件,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全案仍可上訴。

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長期有飲酒習慣,死亡時血液酒精濃度高達 362mg/dl,已達血中酒精濃度致死(300 400mg/dl)的範圍,死亡原因應是自身飲酒過量所致,非屬外來突發意外傷害事故所造成。再者,被保險人已罹患酒精性肝硬化仍每日飲酒,雖然沒有自殺的故意行為,但也有不確定的故意行為,因此不符傷害險理賠要件。

法官指出,蕭姓男子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為中毒性休克,與酒精性肝病變無直接相關,而且酒精並非人體原有物質,中毒並非疾病,而是外來的、無法預料的突發事故,如果保險公司認定非屬意外,應負舉證責任。

再者,蕭姓男子從未因為酗酒問題接受治療,難以認定酒精性肝病變的疾病已嚴重到會導致死亡,而且也無法證明蕭姓男子死亡前有飲酒過量的情事。

此外,,蕭姓男子雖天天飲酒,但飲酒並非法令所禁止的行為,且未發生異狀,顯見蕭姓男子在主觀意思上應確信飲酒不會發生死亡的結果,但竟發生中毒休克死亡,顯然出乎意料之外,並非故意行為。

因此高等法院法官宣判,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275萬元,並加計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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