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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2]
夫妻離異, 扶養子女權益不變!
夫妻離異並不影響雙方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的權益。財政部表示,即使未擁有監護權,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亦可列報子女扶養免稅額,但雙方須經協議,並以不重複列報為原則,以免事後被剔除補稅。
 
100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季,將在今(101)年5月登場,隨著單親家庭已非社會少見情況,財政部提醒離異夫妻可事先協調子女的免稅額申報方式,以利5月時辦理申報。
 
稅捐機關實務上也常在報稅期間接獲民眾查詢,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申報扶養與前夫(或妻)的婚生子女,但因子女監護權歸屬前夫(或妻),擔心因此被稽徵機關剔除免稅額。
 
財政部強調,依據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夫妻離婚後,未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依舊負有扶養義務,成年子女如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亦同。
 
財政部表示,夫妻離異後,若雙方均有扶養子女的具體事實,如提供生活、就學資金等,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均具備列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的權利。

財政部強調,夫妻離婚後享有申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任一方不論擔任或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法律地位均無分軒輊,不會因有無擁有監護權,而有優先他方申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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