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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0]
● 列舉受扶親屬保費、房租 以直系為限 !

 

高雄市 張 小姐為在學的弟弟負擔人身保險費與房租,但列舉綜所稅受扶養親屬的扣除額時,弟弟的保費與房租卻全數遭剔除。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列舉扣除人身保險費、房屋租金、教育學費等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對象,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的直系親屬,而兄弟姊妹均為旁系血親,因此 張 小姐無法列舉扣除弟弟的保費與房租。

國稅局補充表示,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時,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24,000元,未達24,000元則以實際發生數額扣除,但全民健保保費可以全數扣除。

至於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

國稅局指出,如果張小弟由父親或母親扶養,則扶養人不但可以享有8.2萬元的免稅額,還可列舉扣除兒子的保費與房租。若由 張 小姐申報扶養,則只有8.2萬元的免稅額,無法列舉扣除弟弟的保費及房租。

此外,所得稅法並未規定醫藥費扣除額只限申報直系親屬,如果 張 小姐為弟弟支付醫療費用,將可列舉扣除實際支付的金額,不過,如果該項費用已獲得保險理賠或其他補償,僅能以未獲得理賠或補償的金額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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