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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8]
企業不得為員工投保年金險

金管會表示,保險公司不得受理企業或法人以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替公司董事、理事或重要職員投保年金保險,若違規承保,可能會產生保險契約無效的爭議。

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有保險利益,因此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險,雖符合保險利益原則,但並非任何保險都一體適用。

金管會表示,董監事或重要職員因死亡或健康因素離開工作崗位,才會造成公司損失,而年金險是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並不符合保險利益原則。尤其利變年金的宣告利率高於市場利率,有公司行號以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替董事、理事或重要職員投保,但其實另有所圖,因此金管會發函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受理相關業務,若違規承保可能會產生保險契約無效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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