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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8]
嘉義醃頭分屍案 死者患精障保險恐不賠

震驚社會的嘉義鹽醃人頭案,死者陳婉婷二哥陳佳富轉列犯罪嫌疑人後,檢方查出陳嫌自101年底陸續替胞妹投保意外險及壽險,保額總計636萬元,受益人大多為陳嫌,不排除嫌犯為領保險金弒妹。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陳昭廷今(18)日指出,100年死者向南山人壽投保一張150萬元的意外險,去(101)年又陸續向南山投保155萬元的意外險及31萬元的壽險,以及向國泰人壽投保300萬元的投資型壽險,這些保單是否都由陳嫌代為投保、預謀殺人,需要進一步調查,但檢方不排除嫌犯意圖詐領保險金而犯罪。 

據了解,死者在國泰人壽投保的保單,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為同一人,受益人只有嫌犯陳佳富一人,在南山投保的三張保單要、被保險人則不確定是否為同一人,受益人則為陳嫌及陳母。 

陳昭廷表示,死者在十多年前就因為精神疾病申請中度身心障礙手冊,陳嫌則在去年中取得中度身心障礙手冊,至於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則需進一步確認。 

業者指出,雖然死者在兩年內陸續投保了四張保單,但由於投保金額都不大,因此僅採書面核保,沒有另外調閱死者病歷或做財務核保。另外,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患有精神障礙至無行為能力,而要保書沒有法定監護人加註簽名同意,保單視為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目前正在了解業務員是否親晤死者、死者是否親自簽名以及當時是否有行為能力的問題,以釐清保單效力。不過,以死者有十多年的精神病史來看,業務員招攬顯然有疏失,承保公司應會做出懲處。 

壽險公司理賠人員指出,若要保人為陳嫌,根據保險法121條,要保人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可不必理賠,若陳嫌只是保單受益人,則喪失保險金請求權,保險金將給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作為遺產。不過,被保險人若患有精神障礙,且達到受監護宣告程度時,除了喪葬費用外,其他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也就是說,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最多只能領到喪葬費用55萬元, 費用由國泰及南山自行協調分攤,多出的部分保險公司不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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