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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2]
失蹤≠死亡 申請保險給付有但書

一艘砂石船從花蓮港載運砂石前往日本石垣島途中,突然離奇失聯,雖然海巡署積極展開搜救行動,迄今仍未發現任何失蹤船員。如果被保險人失蹤,受益人可以申請保險金嗎?

保險業者表示,失蹤並不等於死亡,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對於失蹤處理的規定,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須經法院宣告死亡,將依據判決內所確定的死亡時日為基準,給付身故保險金。

根據警政署93年公布的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近三年(民國90~92年)失蹤人口數每年平均36,000人左右,失蹤原因包括意外災難、空難及海難、走失、離家出走或其他不明原因等。

若保戶失蹤或生死未卜,原來的壽險保單該如何處理?受益人何時才能申請理賠?包道霖強調,失蹤還不能斷定是死亡,如果受益人打算向壽險公司申請死亡保險金,必須先經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才可以領取保險金。

若是因為重大災難而宣告失蹤者,包道霖說,例如去年底的南亞水災等巨災,其失蹤期間為一年;也就是說因為重大災難而失蹤者,只要經過一年就可以申請死亡宣告,並且申請死亡保險金。

一般來說,遇到失蹤狀況發生時,首先應在失蹤的48~72小時之後到警所報案請求協尋,並以失蹤報案記錄向法院做失蹤公證後,再到戶政機關辦理失蹤登記;若經過一段法定期間仍無法尋獲,才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

至於需經過多久期間,法院才會宣告死亡?依據民法規定,失蹤期間達七年者,即可為聲請法院宣告死亡,但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則縮短為三年。

此外,民法也規定,如遇到「特別災難」,如戰爭、海難、空難、地震、大水災、大火災、暴風雪、以及其他特別危險事件時,則失蹤期間則縮短為一年,當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死亡並辦妥除戶登記後,受益人即可備妥申請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如果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並且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則依意外事故發生日為準,給付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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