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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2]
投保逾兩年 自殺可獲壽險理賠
自殺理賠的糾紛非常多,因為自殺屬於除外責任,被保險人是否為自殺,牽涉到保險理賠金的多寡,因此被保險人的死因究竟是不是自殺,成為保險公司與保戶最大的爭議點。例如,被保險人由高處墜落致死,保險公司可能以「事故非屬意外傷害所致,為保險契約約定之除外責任」為由,拒絕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一般而言,若是跳樓自殺,檢察官或法醫開出來的死亡證明通常會寫成「高處墜落」,保險公司接到這類的理賠申請,會去瞭解高處墜落的原因,還要看實際墜落的地點、墜落的情況等,以瞭解被保險人是否真的是意外自高處墜落。
除跳樓自殺之外,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溺斃或誤飲農藥死亡等狀況也相當棘手,因為這很難判斷是否為自殺,必須要多方調查。這部分因涉及事實認定,通常需由具有調查權或事實認定權限的司法機關才能加以確認。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中訂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保發中心解釋,依據心理學研究,自殺常出於一時衝動,時日一久多能沖淡自殺的念頭,若自訂立保險契約兩年後,仍不改變當初自殺的原意而付諸實行者,應該是有萬不得已的苦衷,所以法律才准許訂立或復效後超過兩年的「壽險契約」,縱然被保險人是故意自殺,保險公司也應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世界各國保險法中也多數有類似規定。
總而言之,保戶投保人壽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後,在兩年內自殺,兩種險都不理賠,超過兩年才自殺者,受益人會拿到壽險死亡保險金,但意外身故保險的部份仍無法獲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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