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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2]
帶病投保曝光 兩年內契約恐不保
  隨著憂鬱症等精神疾病的日益盛行,許多人忽略曾經看過精神科醫生的這項病史而買了保險,也因此引發諸多與保險公司的糾紛與爭議。基本上,保險公司若於兩年內查到該病歷,可主動撤銷契約並不必退回保費,但是萬一過了兩年的期限,在不得撤銷契約下,民眾可依照本身精神疾病症狀的輕重,以及對醫療險的需求,評估是否繼續投保,或是要求退還兩年後所繳的保費與解約金。
    壽險業者表示,依據保險法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若因不誠實告知而影響保險人對危險之評估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不過,這項法令有兩年的效力,也就是說,兩年後才發現投保的人有憂鬱症的病史,保險公司不得撤銷契約,但是仍可針對因為精神狀況所引發的各種疾病等醫療行為主張不理賠。
    簡單來說,如果兩年後保險公司發現了憂鬱症該項病歷,仍可因為保戶未主動告知的理由而拒絕理賠因該病引起的醫療等費用,但已經不得主動撤銷契約了,有些保戶則因認為以後不理賠還要繼續繳保費並不划算,因此會主動要求撤銷保單,此時,站在保險公司立場,多認為客戶解約也降低保險公司風險,因此也多會配合並退還投保兩年後所繳保費與部分解約金。
    不過,站在消費者立場,即使投保的醫療險將精神疾病引起的醫療行為列為除外不保的項目,也不見得非要解約。
    因為這張保單只要超過兩年,未來不論是疾病或是意外身故仍都有壽險部份的保障,且如心血管、癌症等與精神狀況無關的疾病所引發的醫療住院等行為,保單仍都有其效力,保險公司都必須理賠,只是將因精神疾病住院的醫療費除外而已。
    當然,也有民眾擔心未來發生的意外,例如車禍等,是否因精神狀況不佳引起,會引起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爭議等情況,對此,壽險業者也坦承,確實很可能有這方面的爭議。
    因此,為了保障消費者最大的權益,投保醫療險之前充分告知所有病史是不二法門,不論保險公司要批註、加費承保都是在投保之前就可讓消費者自行評估投保價值,這樣一來,才能讓理賠糾紛減至最低,所繳的保費發揮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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