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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
無法證明墜樓為自殺 傷害險判賠

無法證明墜樓為自殺 傷害險判賠

 【文/葉惠娟,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2013.10.29台中市一名陳姓清潔人員在工作地點墜樓身故,保險公司認為陳男患有精神疾病,加上頂樓圍牆與死者身高只差 20公分 ,主張墜樓應為自殺行為,拒絕理賠團體傷害險保險金。家屬不滿告上法院,一審保險公司敗訴後又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日前判決出爐,保險公司需理賠受益人100萬元,並不得再上訴。

 保險公司指出,陳男曾被醫師診斷出有妄想症,且因精神紊亂住院長達18日,研判陳男可能做出自殺行為。此外,墜樓處的女兒牆高約 140公分 ,陳男身高 161公分 ,相差僅 20公分 ,刻意攀爬舉動明顯。從陳屍處分析,墜樓前應有做出類似跳躍等動作。

 再者,陳男負責的清潔工作,並無攀爬欄杆及女兒牆的需要,而事發當日,樓頂女兒牆旁的景觀照明燈罩上出現有疑似攀登過後留下的鞋痕,但陳男的工作車置放在不同樓層的安全梯間,顯示不是因為工作需要而上樓。

 法官認為,就醫資料顯示陳男的精神疾病漸漸呈現穩定,而且工作情況、作息都正常,沒有證據顯示有自殺、自虐傾向。至於疑似攀登痕跡可能是先前他人所留下,而工作車與墜樓不同處,與先到頂樓巡視、撿拾垃圾的工作並無衝突,這些證據都難以證明墜樓是自殺行為。

 「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由於保險公司提出的相關證明都有另一面向的解讀,法官判定,保險公司需理賠受益人100萬元保險金,並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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