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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
投保商業保險 5點必知

2010-06-30 01:25 工商時報 本報訊

  隨著疾病的演變與醫療方式的日新月異,健康保險在條款認定上,常容易產生理賠爭議,尤其是長期保單更需留意條款的適用性,因此投保時需掌握重點,以利事先避免後續可能的理財糾紛。

 第一、善盡告知義務,要保書詳填親簽:投保人在填寫書面要保書時,必須針對詢問健康事項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即使發生理賠事故,保險公司仍可解除契約不予理賠。

 同時民眾也應避免僥倖心理帶病投保,理賠申請後若經保險公司查證是在保期生效前確診疾病,仍是無法理賠。

 第二、確認等待期間,首年投保免爭議:健康險保單在第一年度投保時,均有「等待期間」的規定,例如癌症險90天、重大疾病險30天、住院醫療險30天等,保單生效後,在等待期間內所確診的疾病將無法理賠,各保單等待期間長短略有不同,因此在投保前可先確認。

 第三、理賠項目不在多,定額給付少爭議:一般保單給付項目,原則上是愈多愈好,惟由於新型醫療方式認定不易,給付項目太細不見得適用。以防癌險來說,過去保單理賠項目設計較細,包含住院日額、化學治療、放射性治療、住院手術等種類,但若是以新型昂貴的標靶治療藥物為例,恐怕就不一定找到可以給付的項目。

 因此,新型保單採取確認罹癌即定額給付一筆療養金,讓保戶自行使用,運用上就更為彈性。

 第四、住院醫療申請理賠,需有住院必要性:住院醫療險是最為普遍的醫療保險,可彌補健保病房升等費用、自費醫療費用、住院期間工作收入減少或中斷、看顧費用等各種支出,一般保單多採取住院日數每日定額方式理賠。

 為避免保險資源的浪費,非必要性住院或是小病久住者,在理賠上即可能產生爭議。依住院醫療險示範條款規定,並非所有住院狀況均可理賠,必 須是經 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需」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五、續保銜接需留意,避免空窗惹爭議:依照法令目前產險業保單為「非保證續保」,若是重大疾病險或癌症險採取罹症一次性給付者,則較無續保的疑慮,但不論是何種險種,保單到期前記得繳費續保,保單中斷除了會造成保障缺口外,等待期間也必須重新起算,甚至需要重新投保與核保,影響保戶權益甚大,因此必須留意保期之銜接、提前完成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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