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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9]
定期契約滿半年 失業有給付

【文/周采萱,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2014.01.08為了讓約聘勞工更有保障,勞委會昨(7)日函釋,勞工因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超過一個月無法找到新工作,而且離職前一年的勞動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視為非自願離職,符合就業保險給付條件,可請領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健保費補助等。

 

近年來隨著工作型態日趨多元,有勞工會在兩段定期勞動契約間,另外從事不定期契約工作,或曾以定期契約請領失業相關給付,日後又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等情況,勞委會因此特別函釋定期契約期間計算方式。

 

勞委會舉例,甲君在10214月從事定期約聘工作,56月從事不定期契約工作後自行離職,810月又找到定期約聘工作,並於受僱期滿後離職,爾後超過1個月找不到工作,合計14月、810月共7個月,符合離職前一年定期契約工作合計滿半年的條件,只要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就可申請失業相關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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