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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4]
儲蓄險子女為受益人、父母健在 被國稅局課贈與稅

2010-07-13 01:00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12日表示,購買儲蓄險時,必須特別注意資金的分配,單筆過於集中,且合約滿期時,受益人為子女購買的話,當年度超過220萬元,會被核課贈與稅,另外,贈與不動產若未進行產權移轉,贈與人具有產權撤銷權,先撤銷再行贈與,可適用10%的贈與稅率。

 南區國稅局有一特別案例,母親身為要保人購買10年期儲蓄險,以子女作為受益人,期滿金額1,600萬元,因為要保人仍健在,結果滿期金將視為贈與,必須繳交贈與稅138萬元。

 國稅局表示,儲蓄險與其他壽險並不相同,比較接近定期存款,因此才會判定儲蓄險受益人,收受來自要保人的贈與,若要保人在期滿之前往生,則必須列入遺產總額計算,至於其他壽險金,國稅局則認為不需列入遺產總額之中計算。

 在過去國稅局查核贈與或者遺產方面,主要就躉繳保單或者投資型保單較具爭議,鮮少就逐年繳費的保單提出贈與或者遺產認定上的問題,如今出現儲蓄險期滿,若設定受益人非本人或者配偶,都會視為贈與。

 國稅局表示,由於單筆保單的總額過高,若該案是以逐年新增,每張設定投保總額上限在220萬元內,就不會有任何贈與稅課徵空間。

 除此之外,北區國稅局12日也公布一件贈與稅大減的案例,該局表示,李翁於97年底將名下一筆公告現值價值3,800萬元土地,贈與給兒子,向國稅局提出贈與申報,因當時適用贈與稅率50%,核定應繳1,790萬元的贈與稅,李翁在知道贈與稅率調降後,向國稅局請求能否以10%稅率繳交。

 國稅局查核發現,李翁並未將土地完成產權移轉工作,因此建議李翁可以先將該項贈與案撤銷,然後在完成土地移轉之後,再將贈與案重新申請,贈與稅降為358萬元。

 北區國稅局強調,贈與認定以行為當時稅率為準,上述該案因為屬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因此有產權移轉問題,在產權尚未移轉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這是屬於人民權益,因此該筆贈與節稅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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