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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4]
頭家保團險 保對少爭議

2010-07-13 01:01 工商時報 陳嘉文

  公司行號或小型創業開店的頭家,最困擾的問題之一就是處理員工職業災害的賠償或補償事宜,因此,除了必須依照法令規定幫員工投保勞健保之外,大多頭家均會再另行規劃團險;然而團險若是規劃不當,花了保費卻不見得解決雇主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必須特別留意投保的險種與方法。

 頭家對於勞工負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最主要是根據「勞動基準法」與「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而來。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以補償,補償項目包含醫療補償、工資補償或40個月的工資終結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喪葬費補償等。

 因此不論頭家是否有責任,當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頭家就需要補償。

 另外根據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倘若員工傷亡的原因是因為頭家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頭家應該負擔的賠償項目包括2項,第1項是生命權受侵害,包含生前急救費及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問金;第2項是身體或健康權受侵害,包含醫療費用、工作收入損失、勞動能力之喪失或減少、精神慰撫金等。

 因此若是勞保給付金額有限或是勞保投保薪資不足,勞動基準法應給付補償金額與勞保給付的差額,就可能造成頭家額外的經濟負擔。

 此外,若是因頭家的過失而造成員工傷亡者,依照民法所負擔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也可能更高。

 一般企業常見的投保險種為「團體傷害保險」,並依預算再增加團體健康險或壽險等保障內容,然而遇有特殊狀況時,仍會有爭議,例如保費並非完全由頭家所支付者,理賠金額有可能會被當做是員工自己本身投保而獲得保險給付的利益,或是屬於員工的福利,雇主不能主張抵充賠償責任,員工仍可依法另行求償,此時雇主必須再額外支付一筆賠償金。

 若以保障頭家的法律責任為投保目的時,應優先考慮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以及「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保險」,以補償頭家所面對的勞動基準法與民法的賠償責任。若是在預算足夠的狀況下,再加保「團體傷害保險」與「團體健康保險」等險種,補強保額或是做為員工福利或公司慰問金,此保險規劃的保障才最為完整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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