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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18]
日間留院只賠2成8 壽險公司敗訴

【文/穆震宇,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2014.02.14

新北市一名許姓男子在民國8589年陸續投保3張醫療險,101年罹患憂鬱症接受日間留院治療156天,事後申請122萬元醫療保險金,但壽險公司認為日間留院不符合保單的「住院」定義,只理賠35萬多元。法官最後以保單條款並未明確定義住院標準為由,判壽險公司給付86萬多元的差額及法定延遲利息。

許男主張,他是依醫師建議辦理住院,接受各項心理及藥物治療,符合保單條款「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等三要件,壽險公司不應拒賠。

壽險公司則主張,許男接受「日間留院」治療,每日僅上午治療3小時,中午休息2小時,下午再治療2.5小時後即返家,並無實際「占床」,亦不在醫院過夜,不符合保單條款約定的「住院」要件。

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指出,日間留院為精神病患的特殊療法,主要藉由藥物治療、職能治療、心理及團體治療等方式幫助病患康復,並隨時監控病患狀況及調整治療方法,與「正常住院」的功能及目的並無不同。

至於「留院」或「住院」,法官認為只是名詞上的不同,實際內涵並無差異,由於許男投保的3張醫療險契約均未規定必須24小時住在醫院接受治療,因此判壽險公司須給付86.4萬元的差額及延遲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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