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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3]
兒童滿15足歲 記得重新檢視保單!

【文/周采萱,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2014.02.25保險法規定,未滿15足歲的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死亡給付的部分要到被保險人年滿15歲時才會產生效力,有保險公司為此開發單純提供兒童傷害醫療保障的保單。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提醒,若家長為孩子規劃這一類的保單,在孩子滿15足歲後必須要主動向保險公司更約,孩子才能獲得死亡保障。

高雄市一位王媽媽在兩年前就透過保險經紀人替孩子投保傷害醫療險,今年初小孩才剛滿15歲就因車禍身故,王媽媽申請保險理賠的時候,才發現保險公司沒有主動更約,因為沒有死亡保障,因此領不到身故保險金。

王媽媽指出,去年底孩子快要滿15歲時,有提醒她的保險經紀人要替孩子更約,卻因信任業務員而沒有親自填寫更約文件,她的保險經紀人也在收了保費之後忘了這件事,一連串的疏忽,讓王媽媽領不到保險金。

由於保險經紀人於保險法上是保戶的代表,不像一般保險公司業務員受保險公司管轄,保險經紀人的疏忽保險公司自然不願意負責,最後王媽媽只能轉為向保險經紀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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