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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16]
不列遺產總額, 死亡給付仍要申報!

國稅局提醒,以父母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子女為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一旦父母過世,雖然死亡保險金不必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但仍應在遺產稅申報書中揭露,以免受罰。

淑卿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買了一張200萬元的傳統人壽保險,受益人是女兒敏慧。淑卿於98年過世,敏慧獲保險公司理賠200萬元,雖然依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但北區國稅局強調,敏慧應於遺產稅申報書中揭露這筆保險給付,否則被國稅局查獲的漏報金額併計後,若達遺產稅申報標準,將按漏報金額開罰。

以敏慧的例子而言,漏報200萬元的遺產稅為20萬元,除應補繳20萬元,還要吃上20萬元的罰金,就算以減罰標準打八折,也要被罰16萬元,連同補繳稅款合計36萬元。

此外,北區國稅局提醒,保險死亡給付如經稽徵機關按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屬於遺產,就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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