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勞保之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 【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02. 勞保之傷病給付
給付標準
03. 勞保之殘廢給付
04. 勞保之老年給付
05. 勞保之本人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給付標準:
自民國87年3月9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65五條所定之遺屬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者,10個月喪葬津貼。
06. 勞保之家屬死亡給付
請領給付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 、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於死亡之日止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 月之養子女而言。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個半月。 3.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個半月。 注意事項:
07. 勞基法適用之行業
勞基法適用之行業依勞基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勞委會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台八十六勞動一字第047494號函: 一、指定左列各行業及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 保險業。 (二) 不動產業。 (三) 廣告業。 (四) 設計業。 (五) 商品經濟業。 (六) 顧問服務業。 (七) 租賃業。 (八) 其他工商服務業。 (九) 個人服務業。 (十) 電影業映演業。 (十一)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及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
二、指定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發文字號: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O五九六O五號 ﹞主旨:有關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公告事項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一)藝文業。 (二)其他社會服務業。 (三)人民團體。 (四)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一)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二)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 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 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 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三)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立學 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四)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五)公務機構( 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 )之工作者 (六)國防事業( 非軍職人員除外 )之工作者。 (七)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四號主旨:有關勞動基準法適用公告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 一、前指定之下列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二)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三)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四)個人服務業中家 事服務業之工作者。 二、上述人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期間之權益,均依該法規定辦理。 註:
1.原係屬醫療保健服務業,該業於87.7.1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2.原係屬社會福利服務業,該業於87.7.1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3.原係屬社會福利服務業,該業於87.7.1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4.原係屬個人服務業,該業於87.4.1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依此公告,非在負面表列上之各業及工作者,皆有勞基法之適用。
08. 違反職業災補償規定的罰則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請求補償之範圍及對象係屬民事責任範疇,故勞工對該條所規定之連帶債務人間,均得依民法第二七三條規定對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團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之補償給付,若請求未果依循司法途徑解決。準此,本會76.10.2台〈76〉勞動字第二八九五號函,即日起不在適用。惟僱用勞工之承攬單位如適用勞動基準法,其未依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補償,對最後承攬人,仍應依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二、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死亡,雇主與受災者家屬以低於法定補償標準達成和解,於不足部份受災家屬拋棄對雇主之民事賠償請求權部份雖無法干涉,惟雇主違反法律之強行規定者,主管機關仍應依規定處分。
09. 職災死亡,可否申請家屬補助?
台中的許太太來函詢問: 我先生受僱某公司從事車床工作,95年12月26日於工作中被機器倒塌壓傷死亡,可以申請家屬補助10萬元嗎?
勞保局答覆: 勞工遭遇職災死亡,不論有勞保或沒勞保,遺有受其扶養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且致家庭生活困難者,可申請家屬補助10萬元;另未參加勞保的受僱勞工,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災死亡補償時,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勞工死亡補助。 申請時需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可洽本局各管理中心、各地辦事處或本局網站(www.bli.gov.tw)索 取或下載。 二、村、里長出具之家境清寒證明文件。 三、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死亡診斷書正本。 五、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六、未加勞保者,應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受僱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受僱證明及相關資料。
本案許太太的配偶受僱某公司從事車床工作,95年12月26日於工作中因機器倒塌壓傷致死,得申請家屬補助10萬元。許太太的配偶如未參加勞工保險,除前述家屬補助10萬元外,雇主若未依照勞動基準法給予職災死亡補償時,另可申請職災勞工死亡補助,金額最高補助71萬2800元。
※ 前項補助由職災勞工家屬提出申請即可,若有任何疑問可電(02)23961266轉3279職災勞工保護室洽詢。 勞動保障專欄: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公共關係科,歡迎來函洽詢有關勞、農、就保、新制退休金、職災保護、工資墊償及各項福津貼等疑義(來函免付回郵,並請註明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如需查詢投保資料請另加附身分證影本),或可來電洽詢(電話:02-23961266),如屬勞資糾紛或勞工行政業務者,請逕向服務場所之縣市政府勞工相關單位洽辦。【2007-05-28/聯合晚報/9版/社會】
10.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後中小企業如何因應?
本次勞工保險條例修正主要是針對受雇於4人以下企業的勞工強制納為加保的對象,並保障勞工加保權益,將年齡上限提高為六十五歲等有以下四點,條列如下:
以上第一點至第三點是為擴大費基又保障勞工權益是長久以來既訂的政策,第四點則是降低滯納金的利息計算方式。本文就修法擴大費基部份,介紹勞、健保勞退之人事成本,並進而提出解決之方法及降低保費的簡易方法。本文是依據95年5月12日行政院所提的修正草案為討論的範圍,至於殘廢、死亡、老年給付之年金化尚無官方版本提出,故不在此討論之列。 目前事業單位如果僱用5人以上勞工,雇主才有為員工強制加保勞工保險的義務,修法後事業單位只要有僱用勞工,不論幾人,雇主都有為其所僱用的勞工強制加保的義務。此項修法所增加出來的成本,看似只有雇主的應分擔的勞保費,其實不然。因為保了勞保當然也少不了健保,更不能沒有勞退新制的提繳金,所以勞保、健保、勞退三者如同一體之三面,互相勾稽、連帶影響。
首先粗估一下雇主每月約幫勞工所繳交的勞、健保費及勞退金需增加雇主多少成本? (一)勞保費:
(二)健保費: 健保:4.55%X0.6X(1+0.78 )= 4.86% 4.55%為目前現行健保費率,0.78為健保平均眷口數,0.6為雇主分擔比例 勞保費、健保費合計約為10% (三)退休金:
上列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新舊制合計約為18%,以員工平均投保薪資30300.-計算,雇主每月為這個員工所負擔的費用為5454.-元(30300x18%),除此之外平常還得應付突如其來的逕行調高勞保健保費的公文。如此高的人力成本可能是大中小企業老闆始料未及的!在今日競爭激烈、微利時代裡,試問以中小企業的營業利潤將如何支付這18%人事成本?公司如果尚未設立還可以審慎考慮,如果已經是一個營運中的公司更應思考如何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及獲利率,否則企業就面臨危及存亡的存續問題了!
在此也提供一些簡單的因應方法可合法節省保費:
另外,對第十七條滯納金加徵規定,立法者的理由是「保險費及滯納金係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使欠費行政執行案件有法源依據」,比照健保每逾一日由原來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降為百分之零點一,值德肯定。但加徵之滯納金額,應加徵至何額度而停止,健保法第三十條是百分之十五。基於上述同為社會保險的立法理由,勞保為何還要加徵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三十呢!
11. 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固定者,如何申報投保薪資?
12. 雇主片面減薪後,還依原額申報所得稅本人,是否可以向其追討?
本人在公司任職經理,任職前協訂薪資底薪3萬8外加津貼,全薪為4萬2。90年間皆依上述核發,然自92年起公司以營運無獲利為由,將薪資結構改變動模式發放,故每月之薪資皆少於上列協定之數,但至年終呈報薪資綜合所得之扣繳憑單,還是依造原全薪之全年總計所得全額開立。請問公司是否有逃漏稅之嫌,可否向國稅局檢舉?短發之薪資,本人是否可以向其追討?
解答: 有關雇主片面減薪之法律責任可分為
一、行政責任:
二、民事責任 :
13. 不論加入勞保與否,勞工於職保法後遭遇職業災害可否理賠?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本(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正式施行,加入勞保被保險人及未加入勞保勞工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後遭遇職業災害,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政府為加強對勞工之保障,除加強勞工各項福利政策及增加勞工保險之多項給付外,並放寬給付之條件,以擴大對勞工之保障範圍。近年來有鑑於現有法令對遭遇職業災害與罹患職業疾病之勞工之保護仍嫌不足,乃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極推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立法工作,在社會眾人之期盼下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九十年十月卅一日經總統令公布實施,並訂於本(九十一)年四月廿八日正式施行。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全文共分七章計四十條,其中對職災勞工之保護部分,就其對象而言,共分為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及已參加勞工保險勞工等兩大類,依該法第六條規定,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發生職災事故時,如雇主未予補償時,可請領殘廢或死亡補助,另如符合第九條規定者,亦得依法請領相關之生活津貼,至於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而言,依同法第八條規定,如符合請領要件者,計可分別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勞工死亡家屬補助,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各項津貼。
14.勞保失能 ,無追溯給付!
為配合勞保年金施行, 98年1月1日起除了將勞保失能給付的「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之外,給付項目與金額都有大幅變動,而且增加按月給付失能年金的方式。
勞保局指出,被保險人在98年1月1日前申請失能給付,應依當時適用的失能給付標準核定。 98年1月1日失能給付標準修正施行後,同一部位失能程度未加重,不得要求按照新標準加發失能給付。
關於失能給付的條件,勞保局表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的效果不彰,專科醫生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規定,得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失能補助費。
此外,如果被保險人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被保險人可以依加重部分的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失能給付,而合計的失能標準不能超過第一等級。
勞動關係不符承攬特性, 雇主需提撥退休金!
一名李姓烤漆工人在家具行工作,58歲時被資遣,工作22年薪資都是按件計酬,平均月薪約4.5萬元,李姓工人按勞基法向雇主請領93萬7,500元退休金,但雇主卻以雙方為承攬關係為由拒付,李姓工人憤而告上法院。
雇主認為,李姓工人的僱用契約為承攬制,每月報酬以完成噴漆數量為計算基礎,且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單,上、下班時間與出缺勤沒有限制,也不受公司獎懲、考核規範,雖然公司有為他投保勞、健保,但僅為提供勞動安全保障,並非僱傭關係,因此不需提撥退休金。
不過,有證人指出,雖然李姓工人不需打卡,但通常從早上八點到下午五點都必須在辦公室待命,若要離開則必須向雇主報備,休假、請假也必須經過雇主同意,並規定不得私下接單,且工作設備皆由雇主提供,若烤漆品質不佳未重做,則雇主會從次月報酬扣款。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李姓工人的工作性質與承攬契約中工作具獨立性、只需於約定時間內完成特定數量工作等特點不符,加上李姓工人受到雇主獎懲考核限制、工作期間長達22年,顯然是為雇主提供經常性、對價的勞動服務,屬於固定生產體系一員,符合勞基法提撥員工退休金的條件,因此判決雇主必須給付退休金。
育嬰留停男性比例低 男女比是2:8
近年提倡男女平權,但桃市勞動局觀察育嬰留職停薪,男女比仍維持2比8,男性育嬰留停比例並無提升,勞動局認為社會普遍存有女性育兒的刻板印象,男性通常是家庭經濟支柱,擔心留停復職會有困難而卻步。 勞動局依據勞保局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名冊,統計今年1到9月,男性257人、女性1554人,女性育嬰留停是男性的6倍之多,以往年申請育嬰留停津貼者,男女比向來都是2比8,變化不大。
勞動局勞動條件科股長羅浩芸說,男性育嬰留停比率低,多與刻板印象有關,雖申請留停雇主不得拒絕,但男性若為職場核心幹部,常擔心被拒或遭刁難,也恐被主管暗示「以後回來可能就沒你的位子。」 她表示,依法雇主若不准員工育嬰留停,可罰2到30萬元,去年勞動局受理12件申訴案,皆因勞工撤案或查無直接證據而未裁罰。
今年受理3件申訴,其中一件因勞工留停後未被復職,雇主被罰5萬元。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男女任一方在公司任職滿6個月,並在子女滿3歲前,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2年。
另為鼓勵企業營造育嬰友善環境,政府補助公司要設置哺集乳室,有意願在企業設幼兒園、托嬰中心者,可申請300萬元補貼,每年有50萬元補助維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