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何謂團體保險
團體保險是企業保障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改善勞資關係,促進工作效率最好工具之一。近年來,由於企業對員工的關注,以及政府加強社會福利政策,在稅法上給予投保團體保險之企業種種優惠,團體保險在我國的歷史雖短,但已漸為一般公司行號、工廠等企業團體所利用。
團體保險依其功能可區分為三大類:
團體保險對企業主和員工各有優惠,對企業主而言可以提升企業主形象、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吸引留住優秀員工、改善勞資保費低、保障高以及合法節稅。對於員工而言團體保險可以彌補勞、健保之不足、提供完善醫療照顧以及便利易購的保障
團體保險之定義:
團體保險之基本規定:
投保團體保險之益處:
• 保費支出可享稅法上之優惠(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 • 減輕雇主法律上所承擔之責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 • 增加員工向心力,減少員工的流動率 • 促進勞雇關係和諧,提高生產力
1. 員工來說: 可撫卹遺族,包含員工傷害及疾病方面的各項給付,如死亡、殘廢、住院醫療、門診治療等項。 團保員工自費部份可以以優於個人保險費用購得。 合法節稅: 其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仟元以內部份, 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保險費每人每年的列舉扣除限額為24,000元。 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不列入遺產計算。 2. 老板來說: 對企業主而言可以提升企業主形象、撫卹員工遺族、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吸引留住優秀員工、改善勞資雙方關係、提供員工工作績效及獎勵,還可以確立職工福利及撫卹制度、提高效率及發展、企業亦可合法節稅,若員工發生不幸巨額賠償時,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可避免經營者突如其來的巨額開支。
02. 何謂團體定期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所導致的死亡或完全殘廢,保險公司需負賠償之責。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時,依照該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給付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而至成永久完全殘廢時,依照該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給付保險金。
永久完全殘廢表
1. 雙目失明者。 2.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語言或咀嚼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
除外範圍:
1.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2.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3.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4.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
03. 何謂團體重大疾病保險
04. 何謂團體傷害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需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除外責任(原因)】
1.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2.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4.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5.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05. 何謂團體傷害醫療保險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所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投保的限額內,保險公司按實際意外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同一事故最高以投保金額為限。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原則上需提供醫療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書.
除外範圍: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5.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6.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等表演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7.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06. 何謂團體住院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疾病需要住院治療時,在投保的限額內,保險公司需負賠償之責。原則上需提供醫療收據正本。 每日病房保險金: 保險公司按其每日實際支出之病房費及膳食費自費部份,依所約定之「每日病房保險金」限額,給付「每日病房保險金」。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保險公司按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不含病房費及膳食費之自費部份),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接受外科手術時,其每次外科手術按所約定之「住院醫療手術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二、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四、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五、懷孕或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不在此限。 六、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07. 何謂團體住院日額給付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疾病需要住院治療時,保險公司依其實際住院天數,依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需負賠償之責。 除外範圍: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或心神喪失所致者。 3.精神疾病、酒精中毒或吸食、施打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劑。 4.牙齒治療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及視力矯正治療。 5.美容手術、選擇性手術、外科整形手術(因意外傷害事故所需 之外科整形手術不在此限)或先天性疾病(包括先 天畸形)。 6.懷孕、分娩或墮胎及其所致的併發症。 7.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節育手術。 8.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 9. 性病。
08. 何謂團體癌症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參加此保險持續有效三十日後,始經確定罹患癌症,保險公司依被保險人的投保項目給付保險金。可投保之保險項目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放射線治療保險金、化學治療保險金、門診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及癌症身故保險金。 一、 癌症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癌症住院治療時,按所約定之「癌症住院保險金」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二、 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癌症接受外科手術時,其每次外科手術按所約定之「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給付。 三、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癌症接受放射線或化學治療時,按所約定之「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乘以實際治療次數給付。 四、 癌症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癌症門診時,按所約定之「癌症門診保險金」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 五、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癌症住院治療時,按所約定之「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六、 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癌症身故時,按約定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名詞解釋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人體內細胞異常增生並對身體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疾病,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者。其認定需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的切片檢查或血液學檢驗診斷確定者為準。 核保注意事項: (一)被保險人應以健康體為準,已罹患癌症、白血病、紅斑性狼瘡、惡性腫瘤、或肝功能不正常指數過高等不予承保,或核電廠工作人員及石棉板製造,檢驗、包裝之工作人員等均不予承保。 (二)被保險人如係「B型肝炎帶原者」,則於送核時應檢附肝癌除外責任聲明書。 (三)外籍人士不予承保。
09. 何謂團體重大燒燙傷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投保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程度表所列十一項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且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之翌日零時起至屆滿120小時止仍存活者,保險公司另行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金額係按保險金額乘以重大燒燙傷程度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
10. 何謂團體職災保險
法規: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 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勞工保險提供的保障未能完全符合勞基法規定之雇主責任,其責任差額如下表:
罰責: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後,勞工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肇致死亡或殘廢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雇主未為勞工加入勞工保險且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雇主將會受到與前項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勞工保險給付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 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十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二八五四八號函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承保範圍: 當被保險員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疾病以致於被保險人身故、殘廢或傷病,且經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審定為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給付"勞基法"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差額。 身故保險金:(平均工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45。 殘廢保險金:(平均工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勞保殘廢給付標準。 喪失原工作能力保險金:平均工資╳40。 傷病保險金:平均工資-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每月給付一次,最高以二年為限) 除外範圍: 1. 未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者 2.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3.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4.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5.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因原子、核子能裝置所造成之爆炸、灼燒或輻射
11. 什麼是『僱主意外責任險』?
僱主意外責任險係專對『僱主』所設計之責任保險:
主要在承保僱主於受僱人體傷或死亡時依民法應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旦發生職災糾紛,產險公司即會協助僱主處理並解決該等職災糾紛,其過程所發生之各項費用(包括和解費用、調解費用、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及賠償金,由產險公司負責支付。
12. 常見僱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部份 !
一、死亡:按保單規定的最高賠償額度辦理。
二、傷殘又分為三種情況: 1.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單的最高賠償額度辦理。 2.永久喪失部份工作能力,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保單所規定的賠償比率賠償。 3.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經醫生證明,按被雇用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
13. 常見的僱主責任保險的除外部份 !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暴動或由核子輻射所致的被雇用人員傷殘或疾病 2.被雇用人員由於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3.由於被雇用人員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5.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雇用的員工的責任。
14. 企業為轉嫁職災風險的團體保險容易犯的錯誤 .
案例: 由於近年來勞工權益高漲,及勞基法擴大適用到幾乎所有的行業,王老闆經營一家貿易公司,也了解到勞基法中職災補償的風險,於是在朋友的遊說下幫所有的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險,想藉此將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投保後沒多久,未料,公司就有一個資深員工在公司工作中當場促發心肌梗塞,經送醫後還是造成右腳偏癱成殘廢。王老闆心想,還好已經為員工投保了團體保險,當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沒想到保險公司回覆:「中風屬疾病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礙難理賠」,王老闆非常的憤怒,這下子不是賠慘了! 分析: 意外險只賠意外不賠疾病: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保險公司不理賠,於法有據。但中風為什麼雇主應給付職災補償呢?因為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所稱職業災害的定義,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活動中所引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且與工作有因果關係,屬於職業災害,所以王老闆應負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所訂雇主的責任。之所以會發生以上的錯誤,是因為王老闆沒有認清勞基法的風險而任意投保了團體意外險,是險種規劃錯誤所致。 茲分析企業為轉嫁職災風險的團體保險容易犯的錯誤:
(一) 險種規劃不足以涵蓋勞基法的大半風險。 如本案王老闆投保的意外險,顧名思義是保意外產生的身體殘廢或死亡,中風屬疾病,當然不予理賠。另外,即使王老闆的員工屬意外所致,意外險所賠的殘廢是按照等級來賠,但對於員工遭遇職災後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的原領工資的損失,亦不理賠。所以筆者強烈的建議是應該投保職災保險,此所謂的職災保險是壽險公司的職災保險,與上一期產險公司的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是不一樣的。其不同點列表分述於下: 關於險種之規劃錯誤,筆者曾見到許多保險公司的文宣,為雇主規劃員工職災風險的保險組合,尚有規劃癌症險,顯然是不是為轉嫁職災風險,因為一般多數行業的員工是不會因公罹患癌症的,只有一些特殊行業員工才會。 (二)投保的保險是屬福利性質則不能抵充: 1.福委會為職工投保之商業保險不得抵充職災補償,據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北市勞二字第8821289900號,職工福利金經依法提撥,即與雇主分別獨立,故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工投保之商業保險,其保險費非由雇主負擔,其保險給付自不得底充職業災害死亡補償。
15. 僱主如何避免在勞基法規範下,被「二次求償」?
一般的企業,大都購買壽險的團體意外險,但嚴重忽略勞基法規範下,僱主的責任,因此,若能妥善結合適當的保險契約,不僅擁有原有意外傷害的保障,也能轉移僱主在企業經營時潛在的風險損失。避免在勞基法規範下,僱主被「二次求償」。
例 : 僱主意外責任險,在經過財政部的審核通過後,已經可以附加意外傷害,此險的好處即是結合僱主責任及意外傷害。此張保險契約,就兼顧了員工一般意外傷害的補償及保障僱主在員工工作期間意外傷害時,在法律上應履行的責任。因此,責任險的特性在於意外事故發生 時,依法被保險人(及僱主)應負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僱主與員工達成和解後,予以補償,它主要保障的對象為僱主,但員工也獲得法律上應有的補償。
16. 僱主當員工意外發生乃因僱主本身之過失時,是否依法應該負之賠償責任?
◎意外發生乃因僱主本身之過失時,僱主應負賠償之責,如僱主操作不當,傷及受僱人。 ◎僱主未盡相當注意,提供以下各項: 1.安全工作場所:如電器設備不良、通道雜亂等。 2.選擇適合與勝任之受僱人。 3.適當設備、機械與用具及維護其良好情況。 4.安全工作體系。 5.適當之安全規則。 6.違反法定義務:即僱主違反法令如民法、工廠法、工廠法施行條例等。
17. 僱主買了職災險,但為何僱主有過失時,還是得必須另外賠償上百萬給員工?
因為忘了規避~民法上僱主所應付之責任
18. 僱主依法提撥了退休金,但為何仍須支付上百萬之退休金給員工?
因為忘了勞基法上~僱主所應付之退休金提撥
19. 僱主全額付了團保,但為何仍必須賠償因公受傷或出事的員工?
因為選錯產品,且購買團保為老闆之權利非為義務
20. 企業為何要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
21. 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上有哪些優惠?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準則第83條第4款的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所支付的團體保險費,准予作為費用沖帳,且無金額之限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者,准予認定。
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2. 什麼是「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此險種係專為公司高級主管所設計之保單,保障其個人執行職務所引發之法律責任。同時,也涵蓋公司依法為其董事或重要職員給付之賠償請求。
誰需要「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保單? 公開發行之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高級主管及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者。
為什麼需要「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保單?
(1) 經營環境丕變、風險增加。 (2) 法令變遷,投資人申訴管道暢通。 (3) 求償金額龐大,非個人所能負擔。 (4) 因應企業全球化之需求。 (5) 鼓勵高階主管勇於任事。 (6) 對公司的所有股東負責 。
「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保單提供何種保障? 事故發生前之預防機制--風險管理基金 事故發生後之解決紛爭補償機制,包括辯護律師團、預付訴訟費用、和解或判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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